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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15:02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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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21号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洗浴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经营性的健身、娱乐、竞赛、表演等体育活动场所;

(六)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的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依法实行消防监督。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表》,经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核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外,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经营性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共责任保险。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少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的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侧拉门和吊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第十四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持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专业合格证的电工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配线应当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配电室的设置、各类灯具和音响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作为非燃材料使用);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俱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非燃材料。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严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或非应急性的维修作业。

第二十条 允许使用燃气器具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燃气自动报警切断阀,并符合安全用气的有关规定。

采用液体燃料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公共娱乐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应保持畅通,严禁上锁、封堵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辨认和使用,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及影响其正常使用。装饰物与消火栓门一致时,应设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二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每天营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清理查看场地,清除易燃可燃杂物,查看所有用电器具,对不需要持续通电的,应切断电源,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做到及时巡查,及时排险。

第二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用电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禁止超负荷运行,需增大功率时,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整改原线路。

第二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公共娱乐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公共娱乐场所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电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违反规定作业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防火负责人谎报、不报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四)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严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装饰、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或不符合防火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 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给他人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按照火灾损失额的5%—10%处以罚款,并对责任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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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16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淮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行政管 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 年龄、 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社会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 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 册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 疾人亲属。
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 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 理障碍等情况,安 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 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按年度交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 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 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 (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代扣代缴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三)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未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代扣代缴范围内的单位 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 ,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 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或残疾人联合会交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属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的,残疾人联合会应通知财政部门直接扣缴。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和代扣代缴的具体规定由市残疾人联 合会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 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办公经费开支;
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度奖励;
 (六)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 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淮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为配合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开展敬老爱老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为配合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开展敬老爱老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今年七月,联合国将在维也纳召开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目的是讨论制定一项国际行动纲领,指导和推动各个国家和地区,结合具体条件,拟定行动计划,保证老年人得到经济和社会保障,并保证老年人有机会对他们本国的发展作出贡献。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正式成立“老龄问题世界
大会中国委员会”,并讨论制定了我国《老龄问题活动计划要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敬老爱老活动。为了配合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贯彻执行我国《老龄问题活动计划要点》,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地民政部门要继续贯彻我部关于在优抚和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通知,组织优抚和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农村敬老院以及管理退休人员的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爱老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生活条件,美化庭院环境,使他们老而不孤
,处处有亲人,生活过得舒适、幸福,充分感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要在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努力掌握老年人的基本状况。在逢年过节时,除参加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统一组织的敬老爱老活动外,要邀请党政领导同志看望老红军、老革命残废军人、老复员军人、烈军属老人、退休老人和社会孤老人员。对百岁以上的老人应照像留念,并赠送纪念
品。如中央批准并正式公布“老人节”,则按中央的部署,统一行动。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争取解决某些在老龄工作方面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实际困难。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今年“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各行各业、各类人员为孤老残幼、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送温暖,做好事的经验。特别是建立定点、定时、定内容的包户服务制度,实行粮、煤、菜、医、理发、卫生等单项或多项服务上门的好经验。它体现了我国人民
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和济困扶危的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和人之间团结互助的新关系,也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个新形式。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提倡和推广这些经验,使文明礼貌活动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通过多种渠道,采用不同形式
,进行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散居的孤老优抚对象和社会孤老的生活情况,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务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五、已交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老人,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他们生活上得到照顾,政治上受到尊重,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六、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老人的幸福生活和他们建设“两个文明”中的先进事迹。凡有拍过电视、电影的单位,要及时报告我部,以便向中央有关部门推荐。
七、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举办有关的展览会和各种文体义演,筹募老人基金,为老人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推荐办得好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的敬老院以及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各一至三所,并做简要的介绍。同时,对每个推荐的单位要拍摄几张反映老人精神面貌、幸福生活和优美环境以及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为内容的照片(附详细说明),于十
月底前报送我部,以便向有关方面推荐和提供宣传资料。

附:老龄问题活动计划要点(1982年7月1日)
1.通过多种渠道,采用不同形式,向国内外宣传我国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特殊关怀,社会上集体和个人热心为老年人服务的动人事迹,以及离休、退休的干部、职工(包括脑力和体力劳动者)对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功绩和在当前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
现实贡献。
2.摄制有关老年人生活、学习和各种社会活动的记录电影和电视录象,举办有关的展览会和各种文体表演。
3.发展老年人的医疗保健事业,筹建老年病研究所,将部分疗养院改建为康复医院,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康复科,在若干大城市设立康复中心;加强老年人护理人员的培训。
4.开展老年人体育运动,组织适合老年人各种不同爱好的体育活动和竞赛,推广对老年人健康有特殊功效的太极拳、气功和练功十八法等“拳、功、操”活动,并加强有关辅导站的工作;各地已成立的老年人体育协会,积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5.结合人口普查,了解六十岁和六十岁以上各年龄组的人数和占总人口的比重,以及男女的平均寿命;组织对长寿老人的调查研究;开展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老年社会学等老年科学研究活动。
6.调查研究如何发挥老年人的丰富经验和知识技能的作用,继续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适当推动老年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适合其情况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7.有选择地出版发行老年人撰写的革命回忆录和其他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科技艺术等专著。
8.建议国家规定一天(九月三日)为“老人节”,进行有关的纪念活动;设计发行纪念邮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设立老年人活动中心(如俱乐部等),举办老年人必要的集体福利事业,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一些适合老年人使用的生活、学习用品。
9.人民团体配合开展群众性的敬老、爱老活动。
10.进行国际交往,组团参加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并通过其他方式,同友好国家、地区和有关国际机构,就老年人工作交流情况,进行技术合作。



198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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