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42:28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全局的突出位置,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中心任务,切实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创新发展规律,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面向发展、开放协同、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原则,充分调动全行业全社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开创交通运输创新发展的新局面。
  ——面向发展。充分认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根本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发展的一般规律,以破解行业发展难题、解决行业实际问题为导向,加强创新组织,推动交通运输创新发展。
  ——开放协同。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注重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协调发展,积极吸纳国内外科技创新成果,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完善全行业全社会开放协同创新机制。
  ——重点突破。针对制约交通运输发展的牵动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明确创新的主攻方向和着力点,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协调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重大科技突破。
  ——全面提升。建立适应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人才培养,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提高综合交通、智能交通、绿色交通和平安交通的发展水平,打造交通运输升级版。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途径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形成开放协调、充满活力的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行业创新能力得到新提高,行业创新发展取得新成效。努力在工程建养、运输服务、安全应急、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和信息化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一批国际领先、实用性强的自主创新成果,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实施途径:
  ——重大科技突破引领。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围绕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能和提升运输服务品质,抓好重大科技研发,推动基础性、前瞻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工程化产业化发展。
  ——信息化智能化引领。以信息化智能化引领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监测、运营管理、运输服务和安全应急等领域的深度应用,以信息化智能化引领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系统供给能力、运行效率、安全性能和服务水平。
  ——标准化引领。完善覆盖综合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大力提升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促进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建设的紧密结合,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
  ——创新人才引领。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交”战略,大幅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增强人才的创新能力为核心,深化创新人才、科技项目与创新基地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人才尤其是科技领军人才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破解发展难题、解决实际问题为核心,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矛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鼓励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深入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实施科技“走出去”战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快完善符合行业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科技创新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
  推动综合交通运输各领域协同开展工程建设与养护、运输装备与运输组织、安全应急及运输信息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枢纽、运输装备、多式联运、信息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加强综合运输信息化建设,促进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提升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创新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三)支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管理。
  积极开展前瞻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关键技术,延长基础设施使用寿命,提高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突破综合枢纽、大型跨江(海)通道和特殊自然环境下的工程建设关键技术。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与评估、设施运行状态监控与评价、维修和养护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实现养护作业现代化。
  (四)提升公众出行服务能力与水平。
  以信息化和标准化带动传统客运产业形态升级和服务水平提升,推进客运组织方式创新,推动运输装备技术升级,提升运输的组织化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城市客运智能化示范工程,加快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进程,促进ETC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票务联程联网系统建设,推动各种运输方式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公众出行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提高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
  深入开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滚装运输等先进物流组织模式研究,推动内河船型和货运车辆标准化,加快运输装备的技术升级,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发展。运用传感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信息交换共享体系,研发运用集装技术、单元化装载技术,提高物流作业效率和安全。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加强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设施、装备、信息和服务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促进交通运输与物流服务深度融合,提高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
  (六)支撑交通运输安全发展。
  积极开展交通运输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和安全监管等关键技术研发,建立支撑安全发展的技术体系,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科技支撑保障能力。通过安全示范工程、示范基地、典型综合示范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形成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安全评价,提升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创建平安交通。通过重大风险源可识、可防、可控,实现人员伤亡大幅减少、经济损失大幅降低、应急保障能力大幅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七)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
  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技术政策,及时发布技术、产品、工艺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资源能源节约、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等重大科技攻关和典型示范。推进标准规范和计量认证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技术服务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八)大力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完善统筹协调、开放有序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增强信息化发展的市场驱动力。积极促进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大数据处理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深度应用,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应用,加快城市交通智能化、路网运行与监测、数字航道等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数据质量,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使行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与信息技术发展同步,引领交通运输现代化。
  (九)大力提高标准化水平。
  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统筹协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提升标准质量,强化实施效果。加强重点领域的工程、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增强标准的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参与度和话语权,提高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充分发挥标准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十)促进新兴关联产业发展。
  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产业关联度强的优势,通过制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等,积极支持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发展。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研发中心和国家工程中心建设,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支持开展核心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健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机制,以新兴业态的发展促进交通运输产业的繁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创新组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领导,统筹规划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和分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交通运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相关措施,做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工程的组织管理,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有效推进创新工作。
  (二)加大创新投入。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以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采用产学研相结合、国际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交通运输创新,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和投入保障体系。建立稳定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重点保障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科研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投入。
  (三)培育创新人才。
  完善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坚持以重大工程建设、重点科研项目、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实施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聚集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国际化交通运输创新人才。加快建设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优秀青年人才为中坚力量的高层次人才梯队,引领交通运输创新工作,为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四)弘扬创新文化。
  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精神,保障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包容、奋发向上的学术氛围。大力培树和宣传创新典型,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加强行业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强科学伦理教育,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交通运输部

2013年9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3月6日)
教高〔2002〕4号


  针对近年来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下发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一大批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也得到了积极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许多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但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不足;有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由地方自行审批升格为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层次院校审批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促进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专业分为三类,即: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医学类专业以培养面向农村、社区医院的助理执业医师为主要目标,专业名称统一规范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和“口腔医学”等,主要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以培养医学技术、辅助医疗和药学专门人才为主,其培养目标与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相一致,即“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归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范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状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对农村卫生人力发展需要,制订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有条件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医学人才培养的原则下,可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努力为农村培养高等医学专科人才。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周密计划,避免一哄而上,使高、中等医药卫生类教育能够按照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改革和发展需要,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精神,举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由教育部审核批准,地方无权自行审批。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为主或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与职工医学院联合等方式升格改制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论证并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四、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医学类专业,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

  五、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专科层次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由学校自行审批,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应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办学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招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学、护理等相关医学专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师、护士等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已经举办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布。复查不合格的专业,要限制或停止招生,限期改善办学条件;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该专业设置。

  六、各类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上述要求,调整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学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估体系。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将共同组织开展医药卫生人才的质量评估,促进医学教育发展,提高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的通知

证监发[2001]157号


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指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下同)的情况逐渐增多。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同上市公司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条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结合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凡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其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说明出具该意见的原因及依据,并对该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估计,无法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指出并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七条 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

  第八条 由于本规定第七条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停牌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如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估计了该事项对利润影响数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上述审计意见的影响数,待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对利润的影响消除后再行分配;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