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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0:40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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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按照全国银行分行长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金融系统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扩大对农业和农村经
济的信贷投入,强化管理,提高农业信贷资产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支农信贷资金来源,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国家银行新增支持农业发展的贷款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10%。其中,农业银行应坚持“三性”原则,把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种养业、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村市场体系、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体系的建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其职能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农村信用社应坚持“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瞻前顾后、合理调剂”的原则,主要支持“三农”(农民、农业、农村)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用于种植业的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40%,对农村信用社社员的贷款
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财政支农资金要通过有关银行拨付,并积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争取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贷款。各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应相互配合,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保证各自应承担的资金供给任务的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支农信贷资金落实的监
管,对认真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信贷政策、并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酌情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准备金、融资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认真执行农业和农村信贷政策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关金融机构要做好支农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项目资本金落实的前提下,加大对生态农业、农业基础设施和支农工业的信贷投入力度,特别是增加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荒山开发、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节水灌溉、江河防洪的投入。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为提高科技进步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有关金融机构应支持农业技术的创新、引进和推广,帮助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农业科技体系。要重点支持农业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加速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当前,应重点做好对良种引进、培育、推广、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等的研究和实施的支持。
四、支持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高产、优质作物生产的信贷投入力度,在确保粮食稳定增长的同时,大力发展市场需要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支持农业的深度开发,提高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为支持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要根
据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不同程度和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贷款。对产业化经营效益好的区域和产业,要增加信贷份额;对已初步具备条件,但尚未实现产业化经营的,要在信贷资金安排上对其关键环节给以适当倾斜;对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的,应帮助解决那些投资少、见
效快的项目的资金需求。为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对资金需求量大、一家金融机构难以承办的企业和项目,要根据企业要求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组织银团贷款。
五、支持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商品流通。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一批有基地依托、交易规模较大、设施完备、具有全国或较大区域辐射能力的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其带动能力。积极支持供销社通过体制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努力盘活
信贷资产,发挥供销社系统在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销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要支持和“菜篮子工程”建设配套的农副产品商贸公司的发展,促进农副产品流通。要配合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改革和整顿,积极支持商业部门提高农村各类生产资料的供应能力,特别是提高农机、农药、化肥和
农膜的供应能力。促进工业品下乡,支持旧货向农村转移,促进城市和农村消费结构互补,推动城市和农村消费结构梯度发展。支持农民自发组织的运销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农村市场体系的补充力量,发挥其灵活经营的优势。
六、努力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自身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粮棉油以外的农副产品,有关金融
机构要按照适销对路的原则支持收购,以增加农民收入。
七、加强对扶贫贷款的管理、提高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为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我国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供资金支持。要认真解决扶贫贷款的“一化两低”(财政化、还贷率低、使用效率低)问题,适当压缩对贫困地区乡镇、县办工业的信贷投入,增加对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
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坚持信贷资金有偿使用,并逐步探索以小额贷款等方式,在扶贫贷款到村到户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
八、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乡镇企业发展方针,充分发挥信贷杠杆作用,扶优限劣,优化投入,调整结构,促进乡镇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名牌产品和重点企业,促进乡镇企业产业、产品和区域结构的合理化,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和重复建设。要集中资金优先支持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的大中型乡镇企业发展,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资金投入的集约化水平和综合效益。支持市场效益型、科技联合型、
资源开发型和外向型乡镇企业发展,支持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龙头骨干企业。要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并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支持和推动中西部乡镇企业协调发展及乡镇企业的东西合作,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九、各金融机构应把信贷支持与其他金融服务结合起来,从单一的资金支持向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农业银行应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信息、咨询、结算、代理等方面的配套服务。条件成熟的地区,金融机构可以牵头组织由企业、专家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调研机构,及时了解并传递
市场需求信息、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发挥贴近基层、具有合作性质的特点,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引导农户及个体工商户逐步走向股份合作制。
十、积极化解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提高农村信贷资产质量。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要坚持支持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要求,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坚决不予贷款。要根据各部门实际,尽快建立产业、行业、产
品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制度及重点客户的贷款监测制度,提高信贷经营决策水平。要改进信贷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以贷谋私和违反金融法规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要加强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信贷从业人员
的素质和责任心。
各金融机构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不良贷款的占用情况、形成原因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实行盘活信贷资产质量的领导责任制。要依靠党政部门,对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坚决予以制裁;同时也要支持优势乡镇企业购并劣势企业,推动乡镇企业通
过兼并、联合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
政策性贷款要认真做好项目的评估和审查,坚持有偿原则,杜绝财政化行为。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央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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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



( 姚魏 上海社会科学院宪法、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200025)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意义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这种表述是否科学?我们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逐步推进。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笔者认为,科学的提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接适用于个案。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其次,有人认为宪法监督不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这其实是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唯权力机关一家,但宪法的监督主体却具有多样性。宪法监督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违宪审查是对抽象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具体的违宪个案进行裁判。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成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维护宪法的权威。再次,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否就是宪法诉讼呢?在我国宪法诉讼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后,通过其它救济模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仍无法得到保护时,而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宪法诉讼与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但是在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诉讼则包含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两个方面。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二、宪法长期没有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因。1、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错误认识。1955年最高院对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过一个批复,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规定科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不可以引用。一般认为,中国宪法不能进入法院的具体诉讼主要是基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笔者认为,1955年的批复并不能排除在判决中引用宪法的可能,在刑事判决中不引用宪法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但不能扩大为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中一概不引用宪法。1986年的批复对法院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院因此剥夺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没有道理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本无权中止宪法的执行力。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决定“司”哪些法,不“司”哪些法。[1]2、现代宪法观念的作用。其一、宪法的章程化的观念。人们在性质上把宪法等同于一般政党、团体内部的章程。章程是指政党、社会团体规定本组织内部事务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文件,而宪法作为一种法,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把宪法看成章程就是把宪法划入了思想意识和纪律的范畴,在观念上已经潜意识地否定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其二、宪法的纲领化的观念。纲领是现在不存在,需要进一步努力奋斗,将来才能实现的目标、完成的任务及其行动的步骤。也就是说人们没有把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看成是法定权利,而只是一种应然权利。焦洪昌教授说过:“平等最初只是一个法律观念,后来随着社会进步,被人们看成法律原则,再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平等只有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时,才能得到司法救济。”[2]笔者认为像平等权这样的宪法权利还处在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阶段上,不能被司法保护也是意料中的事。其三、宪法的政治化的观念。人们片面强调宪法的阶级性,似乎凡是宪法问题都是政治问题。在学术研究中也把宪法学搞成了政治学。除了一个徒有虚名的“根本大法”的概念外,宪法几乎丧失了作为法应有的其它特征。因此,解决宪法问题只能通过政治斗争,而不是司法过程。[3]总之,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不强。新中国的成立,虽然理论上说为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奠定了基础,但是社会实践中诸多原因造成了公民宪法意识不强。人们逐步形成宪法不是法,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至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4]

三、宪法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必要性。1、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至上观念的需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既然宪法也是法,那就应该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就是空话。如果不能在司法机关得到执行,不能在实际中运用,就是一纸空文。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在下位法中找不到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时,法院可以直接拿宪法作为判案依据,岂不是把宪法的作用定位为替其它法律拾遗补缺?这有违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不利于宪法至上观念的形成。笔者认为不然。这正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防线,其它法律无能为力时,宪法可以挺身而出。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2、宪法的司法适用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首先,根据专家统计,宪法中规定的十余项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法规具体落实保护措施的只有一半,例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法律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何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由于普通法律规范的内容比较具体,往往无法为这些新型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能够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如果宪法可以进入司法适用领域可以弥补普通法律的缺陷。再次,有些典型的宪法诉讼案件被强行纳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案子,法院将其列为行政诉讼案件,这超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只能对行政主体侵犯自己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中的学校作为准行政主体侵犯的是原告的受教育权。因此适用宪法中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的条款作出判决才是恰当的。

四、宪法的司法适用的规则。我们在解放思想,确认宪法也可以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同时,也应当肯定宪法并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宪法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1、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宪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世界各国普遍通行“罪刑法定”的原则。这里的“法”只能解释为刑法,不能作任何扩大解释。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它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如果宪法也能定罪量刑,那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公民的基本人权何以保障?2、法院在面临宪法、法律都对涉讼行为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低位阶的法律规范,而不能直接适用高位阶的宪法规范。因为这些法律在制定时是以宪法为依据的,适用这些法律就等于间接地适用了宪法,所以不必在任何时候都使用宪法这个“尚方宝剑”。3、法院在认为宪法、法律对涉讼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时,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因为在我国,司法机关不能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只能由权力机关来判断。所以法院应中止审理,逐级上报,最后由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法律违宪与否。如果法律违宪,则直接适用宪法。4、法院面临法律没有对涉讼行为作出规定,而宪法作了规定时,应当适用宪法。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件往往不被受理,如王立春等诉民族饭店选举权纠纷案。因为我国长期存在“法不授权则不受理”的立案制度。其实“法不授权不可为”一般针对具有主动性、扩张性的行政机关,而审判权则是被动的,“不告不理”是法院审判权的前提。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条防线,因此通过限制法院的受案范围来防止滥用权力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5]5、法院在审理因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时,部分适用宪法。在齐玉苓案中,最高院指出:“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最高院把此案仅是看成特殊的民事案件。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是宪法附带民事诉讼,而且宪法诉讼是核心。虽然宪法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制裁性,但确认和宣告某个行为违宪,在某些时候还可以撤销违宪行为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制裁。它体现了司法者对违宪行为的否定态度和对受害人的支持,但为了更有利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往往还支持他们的民事、行政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就表现为民事赔偿。这类案件应该首先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确认行为违宪,在此基础上追究行为人的其它法律责任。
注释:
[1]王振民:《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29页。
[2] 南香红、曾民:《成都“身高歧视案”引发宪法平等权讨论》,《南方周末》2002年1月31日第7版。
[3]廖中洪:《中国宪法非讼化原因探析》,《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5期第86页。
[4] 周叶中、刘鸿章:《加强宪法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第29页。
[5] ]蒋德海:《宪法司法化对我国立案制度和判决模式的影响》,《上海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6 页。



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及其对策

洪碧华


  邓小平同志生前说过:“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江泽民同志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稳定则社会安定,基层稳定则大局安定。今年,漳州市委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组织机构,拓展组织网络,市综治委及政法委把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作为维护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平安创建为平台,以健全机制为保障,注重日常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做到信息在基层一线联网、矛盾在基层一线联调,专群在基层一线联勤,平安在基层一线联创,确保社会持续安定稳定。针对新形势下我市社会治安综治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取得良好成效,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大大提高。

一、我市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

(一)信息在基层一线联网,夯实预知预警基础

  各县区领导重视综治工作,各个乡镇普遍挂牌成立“综治服务中心”。各县区在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小区楼长)等基层综治骨干搜集情报信息、上报社情民意的基础上,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维稳信息网络,在各个社区安插特情耳目,建立维稳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落实补助待遇,重奖有价值的信息。县区实行“每日一报”、市直单位“每周一报”,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发挥预警预防作用。如龙海市强化领导,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努力建设“八四一六”工程。八是: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综治办、矛盾纠纷联片调解网络中心、综治服务中心、应急服务队、综治巡逻保安队;四是:村(社区)综治服务站、治保会、调委会、社区警务室;一是:完善村规民约制度;六是:村(社区)治安巡逻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维护稳定信息员、城区治安志愿者、综治协管员和平安中心户长。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办公、统一台帐、统一规程)和“六个联合”(即联合调解、联合防范、联合备勤、联合管理、联合整治、联合创建);建立维稳应急服务队33支1448人,维稳信息员队伍4支4061名,城乡治安志愿者队伍1支498人,流动人口协管队伍1支73人,村级治安巡逻队伍2646名。这些多功能队伍既可以搜集各种信息情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又可以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二)矛盾在基层一线联调,夯实多元化解基础

  我市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积极探索矛盾解决机制,因地制宜,多管齐下,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调解联动机制。2008年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7930件,调处17610件,成功率达98%,实现进京上访数全省最少。通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派出法庭划分“调解片区”,在交警大队设立法院巡回办案点、在卫生医疗系统和国土资源行业设立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模式,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诉讼调解的程序衔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典型的例子是:经漳州市综治委牵头指导,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芗城区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多元化调解联动机制”的试点工作,一年来,共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6000多人次,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1700多件,内容包括劳动工资、征地拆迁等,涉及金额超亿元,当场履行率超过60%。即快速、方便地处理民间纠纷,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缓解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又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目前,这一做法现已在我市各县区法院进行推广。近几年,全国因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的,每年超过10万人,因交通事故理赔难引发的涉诉上访,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市综治委指导龙文、东山、漳浦和南靖四个县区法院在当地交警大队设立巡回办案点,由人民法院与交警大队联动运作,加强诉前调解衔接,形成了“交警行政调解——申请协议确认或者请求司法救济——法院办案点审查办理”的流程。这样有利于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防范肇事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提高调解效率和事故损害理赔的成功率,更好地维护死亡者家属或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四个县区交警大队共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37件,标的金额603万元,当庭履行或者自动履行509万元,实现100%调解结案,97%履约的良好效果,有效地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专群在基层一线联勤,夯实治安防控基础

  在专业队伍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同时,市综治委坚持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不断加强乡镇综治办、“一庭两所”及“基层两会”等综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镇村综治服务中心(站)的创立,因地制宜探索群防群治工作新路子、新办法。全市已经建成乡镇(街道)综治服务中心120个,创建率达100%;已经建立专职巡防、义务巡防和企事业(物业)保安队伍2561支22669人,聘任综治协管员1682人,平安中心户长(楼幢长)18818人。各地还涌现出不少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专群联勤联防模式。我市坚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服务群众,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统一选拔,组建以居委会干部职工、民兵预备役人员、离退休老干部、退伍军人、下岗职工、低保户为骨干的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志愿者平安家园”活动,通过社区治安巡逻、看楼护院、邻里守望和法制宣传等活动,构筑一张能够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广大志愿者参与的社区综治工作网络。目前,全市“平安家园”志愿者队伍发展到3万多人,在义务巡逻中制止违法犯罪3000多起,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600多件。龙海市充分挖掘资源,创新维稳机制,整合维稳力量,以机关和乡镇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的在编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为成员,组建“维护稳定应急服务队”,总共33支1448人,在维护稳定尤其是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参与抢险救灾工作上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我市还高度重视提高技防建设水平,全市共投入近3000万元,完成漳州城区及各县区报警监控建设任务,共完成1个一级监控中心、13个二级监控中心、23个三级监控中心、772个监控点的建设和组网工作,覆盖各个城区主要场所和重点部位。今年又投入900万元兴建市区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在主要街道、商业繁华区、治安复杂场所加大视频监控覆盖面,并向农村延伸,最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活动空间,最大限度提高打预并举能力。

(四)平安在基层一线联创,夯实稳定和谐基础

  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认真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细胞工程”,努力做到一年一个亮点,一步一个台阶,“积小安为大安”,在“平安福建”建设中力争漳州走前头,如今,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已经形成“上下条块结合、城乡两翼齐飞”的经常性工作格局,真正是,工作做在平时平常,稳定依靠基层基础。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在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11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43个“医院调解工作室”和27个“医疗警务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依法公平公正调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患纠纷。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行医、医托欺诈和偷盗病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营造平安和谐的医疗服务环境,取得了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我市“平安医院”工作经验08年被全国“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推广,5月21日全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在深化“平安企业”创建活动中,公安机关向全市94家重点企业派出民警担任经济安全事务助理,帮助267家较大规模企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源头管理和防范各种经济犯罪的长效经营机制;市检察机关在交通、环保等7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发出《检察建议书》78份,对易犯罪的环节提出防范对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9个县级法院设立了“涉台案件审判庭”;在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设立了巡回办案点,前移服务关口,畅通审判“绿色通道”。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加大对企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出台了《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在返乡农民工“平安工程”创建活动中,以关爱民生为重点,采取各种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政策扶持等措施,帮助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返乡农民工较多的平和县和诏安县,大力开展返乡农民工的“平安工程”建设,妥善做好疏导、教育、培训和安置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两县23000多名失业返乡农民工有18000多人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其余的重返农田发展农业。同时在返乡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等民生问题上制定方案,落实了措施,积极服务返乡农民工,增进社会和谐。

二、完善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对策

(一) 加强领导,真正落实综治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象抓计生工作一样,高度重视综治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按照《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层层签订综治目标责任状,并狠抓落实,实行行政问责制,对于党政领导不重视综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综治警告,在评优选好、考核提拔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 整合资源,进一步夯实综治基层基础
 
  以全省开展“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年”为契机,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兼顾,创新机制。加强乡镇综治办和“一庭两所”建设,有效整合基层两会、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等力量,扩大维稳应急队、专兼职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确保基层综治队伍根扎得下、劲使得出、事管得住、民信得过。在司法所建设方面,按要求选准配强副科级司法所长;针对基层警力不足问题,可以参照苏州市政府的做法,由市财政出钱供养招聘协助警察;每年下派10%警力到基层所队挂职锻炼或者协助工作,提高基层民警的福利保障待遇。在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上,要善于发动、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人口0.06%的比例配备治安巡逻队;打防并举,建立新一轮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强化城区、三道(国道、省道和铁路)周边重点集镇及社区三个层面的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并向农村延伸;在农村社区,推广安装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等物防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电子监控。要加强基层调解网络建设,借鉴龙海市的经验,整合综治、维稳、调解、信访等资源,依托县法院成立“联片调解网络中心”,在法庭辖区划分调解片区,在乡镇综治服务中心设立联片调解工作点,以基层两会为基点,形成有中心为统筹、片区为协调、工作点为核心、行政村为基点的基层调解网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筑牢“第一道防线”。也可借鉴诏安县梅岭镇田厝村“阳光调节工作室”的做法,即调解矛盾纠纷,又开展心理咨询。

(三) 抓住关键,发挥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

  抓住今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契机,采取“公推直选”的办法,真正把肯干事、能干事、群众信任的优秀人才选拔进入村领导班子,选好配确村支书这一带头人,对新当选的“两委”成员和综治协管员、中心户长等进行培训教育,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造福一方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行政法综治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 关注民生,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关注民生,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只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综治维稳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贯彻《村民自治法》和《居民自治法》,推进民主管理,坚持“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听证、“一事一议”等制度,规范村规民约。尊重群众意愿,落实利民惠民政策,让群众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技能培训,兑现优惠待遇。加强对流动人口、“两劳人员”和青少年的社会管理,树立“平安是第一民生”理念,继续深化“平安乡镇、村居”、“平安企业”、“平安家庭”、“平安医院”、“平安边界”等平安创建活动。打、防、控相结合,继续开展打黑除恶、禁毒、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整治斗争,保持高压态势,努力降低刑事犯罪率。
  总之,综治基层基础工作是一项多层次、多视角的系统工程,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等特点,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创新思路,常抓不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行规划和拓展,才能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环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中共漳州市委党校)
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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