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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30:06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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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8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及《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市属企业产权赎买、产权转让收入;
  (二)国有、市属企业资产处置收入;
  (三)国有、市属企业资产占用费收入;
  (四)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经营性物业收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
  (五)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和国有股股权转让(含配股权转让)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市属资产收益。
  第三条 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办)负责确认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征缴单位,须征缴资产收益的单位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收益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资办确认征缴的国有、市属资产收益,由企业或经营单位直接上缴市财政开设的国有、市属资产收益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应主要用于:
  (一)国有、市属企业改制需政府投入的企业人员安置费以及企业改制所需的其他开支;
  (二)按规定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的维护及管理支出;
  (三)政府新增建设项目的投资支出;
  (四)市资办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的人员经费;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应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年度收支预算由市资办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年度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预算支出的用款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资办加具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从财政专户中拨给有关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也应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资办加具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市资办应按月编报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汇总表,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企业或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将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市属资产收益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市资办开设的国有、市属资产收益银行帐户,市财政局应当对该帐户进行核实,将国有、市属资产收益结余转入市财政开设的财政专户,并将原帐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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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20号)精神,为规范杭州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之江度假区的发展,由杭州市规划局之江度假区分局(以下简称之江规划分局)负责实施杭州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范围以附图为准)。具体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工作
  (一)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审查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上报批复。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杭州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由之江规划分局根据城市规划和管委会的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局批准后,由之江规划分局组织编制工作。之江规划分局负责成果审查,报市规划局审批。
  (三)规划设计招标。按有关规划设计招标的规定办理。
  (四)各类规划调整。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局负责,控制性详规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之江规划分局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按照《关于明确控规局部调整程序的通知》(杭规发〔2004〕300号)规定进行调整并批复。其他各类规划的调整,由之江规划分局组织调整,报市规划局审批。
  二、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的管理。之江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杭州之江度假区扩区范围(含转塘镇)内建设项目进行选址(范围见附图)。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在规划调整允许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之江规划分局进行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因项目建设需要突破原规划控制要求,超出以下范围的,之江规划分局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控规调整,控规调整批复后方可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1、涉及20米以上的道路调整;
  2、出现中类以上的用地性质的变更;
  3、容积率超出原规划5%以上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之江规划分局负责核发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江规划分局定期向市规划局领取加盖市规划局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空白证),并按季将上次领证发放的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规划局备案。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由之江规划分局负责主持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市规划局参与。规划方案控制指标的调整按杭规发〔2004〕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应报市规划局确认。审查结果及修改后的方案报市规划局备案。
  三、关于规划审批后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一)之江规划分局负责本地区规划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规划竣工验收等。定期将验收完毕的建设项目以表格形式报市规划局备案。表格由市规划局统一制作。
  (二)本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之江规划分局配合,涉及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之江规划分局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规划局确认。之江规划分局应每半年对本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报送市规划局备案。表格由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统一制作。
  (三)本地区涉及人大、政协提案、群众来信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工作,由之江规划分局在市规划局统一指导下负责处理。
  四、关于责任落实问题
  (一)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市规划局和之江规划分局应分别确定联系处室和联系人,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做好衔接工作。实施中如出现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之江规划分局与市规划局实行审批系统联网,规划信息共享,信息系统建设由市规划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
  (三)之江规划分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与城市规划不相符,市规划局可以否决或进行调整。
  (四)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如对之江规划分局审批和反馈的意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之江规划分局对实施情况应不定期地编发简报,通报工作。
  (六)市规划局建立检查、总结实施情况的工作联系会议、年终总结会议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抄送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涉及的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之江度假区及转塘周边地区范围图





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15日发布1995年8月28修订 1995年12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颁布)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公司、企业等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到贵阳市投资,根据国家及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贵阳市投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进口替代型的生产企业;特别鼓励与我市现有企业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带资承包、租赁、参股和购买办法,对贵阳市现有企业进行改造。投资者投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在农业、城市基础设施方面投资;允许投资者按照我市城市规划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批准,投资者可以在我市投资兴办房地产、旅游、交通、服务、金融、信息咨询、设计、医疗、宾馆等项目。


  第六条 在我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于能源、交通建设和开发性农业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投资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由政府全部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由政府返还一半。(此款适用于所得税入库属贵阳市的企业)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减征企业所得税:
  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低于10%;
  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40%以上的,所征的企业所得税由政府返还30%;(此款适用于所得税入库属贵阳市的企业)
  属于设在我市边远乡镇少数民族乡镇的企业,经批准,在十年内所征的所得税由政府返还50%。(此款适用于所得税入库属贵阳市的企业)


  第九条 投资者把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教育事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十条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七年(其中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免征十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其中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企业免征十五年)。
  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自建或者购置的自用房屋,自建成或者购置之月起,免征房地产税五至八年(其中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自建或者购置的自用房屋免征八年)。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十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不预留残值,全部计提折旧。对有特殊原因需加速折旧或者改变折旧方法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未设立机构场所,以各种合法形式在我市获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征收所得税。


  第十三条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让金,按国家同级同类最低价格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以合资、合作方式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其土建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省、市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外,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注册登记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雇用、解雇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投资规模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受计划指标及规模限制。


  第十九条 本市各有关业务部门,优先受理、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设施的施工、安装和供应,除另有规定的少数品种外,价格按本地同行业国有企业收费标准执行,可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行出口,也可委托进出口公司代销、经销,出口收汇归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产品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经批准,可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调剂市场上调剂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联系供汇企业或者用汇企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汇手续。还可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购买部分非配额许可证商品出口,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平衡。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本市有外汇业务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与投资者合资合作的中方国内配套资金不足部分,银行应优先予以贷款。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二十五条 来我市投资和购置房产的客商,经批准,可以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户口,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投资数额大和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客商,经批准,可以给予其长期或者永久居住权。
  来我市洽谈投资的客商,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签证的,可凭我市有效邀请电函,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办理落地签证。


  第二十六条 客商在我市投资经营期十年以上,每投资十万美元,可为其大陆亲属解决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一人,并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对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及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批准,可授予贵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联系、介绍、引进外资者,如引进外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履约后,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受益单位也要根据受益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所在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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