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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0:58:56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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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转厂)业务(以下简称“深加工结转”)及其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逐步走向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外汇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一些地方海关和外汇局对有关政策和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深加工结转渠道逃、套、骗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是海关对进料和来料货物监管的转移和延伸,视同进出口。转入视同进口,转出视同出口,各经办海关均应签发相应的报关单外汇证明联。同时,对一切形式的深加工结转,海关在办理转出手续时,必须验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1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0 ] 7号)中的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进度安排,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联网核查。

二、加工贸易经批准深加工结转办理形式报关手续时,各经办海关应按本通知要求,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海关手续,并签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证明联。办结手续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按规定向总署传输。

三、对海关批准的进料转来料深加工结转业务,外汇局在办理进料加工企业(转出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应按照一般的进料加工业务,要求其全额收汇。

四、对于海关批准的进料转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如果以人民币结算,应当由转出企业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单证,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改为正本出口报关单;第三款规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改为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五款进口付汇核销单改为复印件,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在办理转出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将转出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作不收汇核销处理,同时,还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做法,将转入企业的相应未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注销结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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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20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已重组境内油气资产,拟在境外上市。按照批准方案,总公司已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拟上市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外资企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并在天津、上海、深圳和湛江相应设立了4家分公司,接替总公司原来在中国海域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现就中海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海公司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中海公司是1999年9月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二、中海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中海公司是总公司股权重组后设立的专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57号)的规定,中海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由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中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在中海公司注册地天津缴纳。有关中海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463号)规定执行。
三、中海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海公司从总公司转来的各项油(气)田生产相关的资产,应按总公司的账面净值延续计提折旧。凡按照资产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的,对其增值的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071号)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中海公司有关账册印花税税务处理问题
中海公司是总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后分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设立时的资金账簿,已在总公司贴花的,可不再贴花;对总公司向中海公司转移资产所订立的产权转移书证,凡资产已在总公司贴花的,也不再贴花。中海公司以后新增的资金、资产,应按规定贴花。
五、中海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海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各项业务往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1年3月23日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39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条例》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多次召集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强制三者险条款和费率原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目前,《条例》仍在审议当中,强制三者险费率测算工作也正在紧张进行。
保险业正式开始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必须与《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吻合,实行依法经营。目前,在《条例》正式出台前,各公司应进一步做好改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强制三者险制度
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此外,在《条例》出台前,暂不执行强制三者险保险标志的有关规定。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沟通与协商,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三者险业务。
三、统一宣传口径,加强强制三者险宣传工作
强制三者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机动车保险业务的经营,同时也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业的稳定与发展。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站在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高度,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为强制三者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一是配合各地交管部门做好《道交法》宣传工作,明确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法律地位,正确宣传《道交法》与《条例》实施的法律关系。二是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宣传投保三者险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提高公众对强制三者险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三是从稳步推进强制三者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的角度,向公众做好暂时使用商业三者险条款的解释工作。四是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遇相关法律宣传解释方面的困难,必须请示总公司,不得任意向媒体披露不当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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